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2015-11-06 12:35   来源:今日合川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或者志愿服务基金,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个人向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和志愿服务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支持;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经费资助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营造志愿服务舆论文化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中学可以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

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换取社区服务的办法,由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工作绩效进行评价,褒扬、嘉奖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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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