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增强公民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等资源,参加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和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每年3月5日为本市志愿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