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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2015-11-06 12:34   来源:今日合川网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科普宣传、心理咨询、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市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提供和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人员;

(二)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四)志愿者的培训;

(五)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六)风险保障措施;

(七)相关责任条款;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

第二十四条 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接受当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十五条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活动时统一标识。

编辑:李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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