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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

2015-11-06 12:34   来源:今日合川网

第十三条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社会工作室等服务平台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记录服务和激励等工作;

(四)向社会公开其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物资,并向社会公开;

(六)为本组织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评价本组织的志愿者的服务绩效,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八)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和风险等信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志愿者档案制度。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利用市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的原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编辑:李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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