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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志愿者

2015-11-06 12:33   来源:今日合川网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陪同,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可以在市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行注册,或者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代为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志愿者注册时,应当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学习、培训;

(四)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对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请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优先安排;

(九)要求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五)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编辑:李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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